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阿 里 应 用 分 发 开 放 平 台 应 用 分 发 应 用 管 理 安 卓 应 用 管 理 网 页 应 用 阿 里 应 用 分 发 平 台 介 绍 开 发 者 实 名 认 证 公 告 应 用 收 录 审 核 规 则 游 戏 联 运 游 戏 管 理 S D K 接 入 校 园 独 立 游 戏 联 系 游 戏 商 务 游 戏 常 见 问 题 创 业 服 务 云 服 务 域 名 注 册 云 虚 拟 主 机 云 服 务 器 E C S 云 通 信 服 务 安 卓 研 究 院 软 著 快 捷 申 请 流 量 服 务 免 费 推 广 新 品 首 发 福 利 专 区 热 点 专 题 品 牌 联 动 应 用 发 布 会 豌 豆 荚 设 计 奖 商 业 合 作 竞 价 广 告 帮 助 中 心 应 用 分 发 文 档 游 戏 分 发 文 档 豌 豆 荚 老 游 戏 结 算 说 明 登 录 注 册 九 游 开 放 平 台       首 页       游 戏 管 理 热 门 问 题 开 发 者 社 区 商 务 合 作 登 录 【 重 要 通 知 】 九 游 广 告 S D K 升 级 公 告 【 重 要 】 网 游 & 单 机 S D K 升 级 通 知 ( 2 0 2 4 年 0 7 查 看 更 多 游 戏 合 作 广 告 合 作 平 台 政 策 大 数 据 / 流 量 海 量 用 户 + 大 数 据 支 持 投 放 更 智 能 、 更 精 准 I P 资 源 多 类 型 I P 免 费 提 供 共 同 打 造 精 品 游 戏 资 金 孵 化 邮 件 申 请 资 源 支 持 : a l i g a m e i n c u b a t i o n @ s e r v i c e . a l i b a b a . c o m 平 台 能 力 安 全 支 付 , 更 多 选 择 独 家 S D K , 无 需 派 生 、 不 惧 关 停 , 主 流 支 付 方 式 随 便 挑 专 业 发 行 , 海 量 玩 家 国 内 最 大 游 戏 发 行 平 台 之 一 , 优 质 活 跃 玩 家 聚 集 全 面 服 务 , 资 金 孵 化 阿 里 云 安 全 服 务 ; 多 类 型 I P 合 作 , 资 金 孵 化 助 力 开 发 者 新 游 测 试 , 打 磨 调 优 深 度 评 测 报 告 , 优 化 游 戏 数 值 , 提 升 竞 争 力 深 度 运 营 , 玩 法 创 新 游 戏 活 动 、 游 戏 任 务 , 打 造 游 戏 与 玩 家 的 新 互 动 即 时 数 据 , 波 动 预 警 游 戏 数 据 实 时 监 控 , 游 戏 包 安 全 / 兼 容 数 据 随 时 查 看 新 游 期 待 榜 诛 仙 2 三 角 洲 行 动 雪 刀 群 侠 传 足 球 大 玩 家 宝 可 梦 大 集 结 热 血 美 职 篮 天 启 行 动 决 胜 巅 峰 闹 闹 天 宫 吞 食 天 地 七 日 世 界 大 航 海 爆 裂 小 队 大 剑 仙 英 勇 之 地 精 灵 觉 醒 霸 业 阿 瑞 斯 病 毒 2 巨 神 军 师 热 血 奥 特 曼 军 团 天 使 之 翼 朝 歌 传 承 : 利 萨 斯 英 雄 非 人 哉 暗 影 格 斗 3 打 工 模 拟 器 永 恒 世 界 归 龙 潮 黑 暗 荒 野 友 情 链 接 神 游 网 电 视 软 件 下 载 博 游 网 7 9 7 9 U 页 游 资 讯 安 卓 游 戏 下 载 手 游 天 堂 科 技 资 讯 网 G a m e R e s 游 资 网 9 A p p s T r e n d s 九 游 手 机 游 戏 优 盟 交 易 猫 智 能 解 答 联 系 我 们 微 信 公 众 号 关 注 微 信 公 众 号 看 更 多 推 送 内 容 限 时 填 问 卷 吐 槽 赢 话 费 确 认 协 议 T O P 九 游 开 放 平 台 合 作 协 议 查 看 1 、 更 新 内 容 : 在 “ 6 结 算 ” 增 加 6 . 3 的 内 容 ; 在 “ 1 3 声 明 、 陈 述 与 保 证 ” 增 加 1 3 . 2 . 6 的 内 容 ; 修 改 “ 1 9 其 它 约 定 1 9 . 3 协 议 期 限 及 优 先 合 作 ” 的 内 容 ,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协 议 正 文 。 2 、 请 务 必 在 2 0 2 3 年 5 月 6 日 前 完 成 签 署 , 若 对 协 议 内 容 有 疑 问 , 请 联 系 商 务 经 理 进 行 沟 通 。 3 、 您 认 可 并 同 意 自 您 完 成 签 署 更 新 协 议 后 , 该 协 议 对 所 有 合 作 游 戏 均 产 生 约 束 力 。 九 游 开 放 平 台 合 作 协 议 ( 更 新 ) 导 言 : 欢 迎 您 使 用 本 开 放 平 台 提 供 的 技 术 服 务 ! 《 九 游 开 放 平 台 合 作 协 议 》 ( 以 下 简 称 : 本 协 议 ) 是 您 ( 以 下 简 称 : 甲 方 ) 与 广 州 爱 九 游 信 息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( 以 下 简 称 : 乙 方 ) 之 间 关 于 利 用 乙 方 的 软 件 和 技 术 向 甲 方 的 游 戏 提 供 技 术 服 务 的 法 律 协 议 。 您 应 当 阅 读 并 遵 守 本 协 议 之 约 定 , 请 您 务 必 审 慎 阅 读 、 充 分 理 解 各 条 款 内 容 , 特 别 是 免 除 或 者 限 制 责 任 的 条 款 。 双 方 确 认 前 述 条 款 并 非 属 于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典 》 第 四 百 九 十 七 条 规 定 的 “ 不 合 理 地 免 除 或 者 减 轻 其 责 任 、 加 重 对 方 责 任 、 限 制 对 方 主 要 权 利 ” 的 条 款 , 并 同 意 该 条 款 的 合 法 性 及 有 效 性 。 请 在 阅 读 并 接 受 本 协 议 及 相 关 协 议 、 规 则 等 所 有 条 款 后 使 用 乙 方 按 照 本 协 议 提 供 的 技 术 服 务 。 您 使 用 乙 方 按 照 本 协 议 提 供 的 技 术 服 务 , 即 视 为 您 已 阅 读 并 同 意 本 协 议 、 规 则 等 的 约 束 。 您 有 违 反 本 协 议 的 任 何 行 为 时 , 乙 方 有 权 依 照 违 反 情 况 , 限 制 、 中 止 或 终 止 向 您 提 供 本 服 务 , 并 有 权 追 究 您 的 相 关 责 任 。 九 游 网 站 首 页 下 方 可 查 看 到 的 用 户 协 议 及 所 有 本 网 站 已 经 发 布 的 或 将 来 可 能 发 布 的 各 类 规 则 、 声 明 等 各 项 规 范 网 站 运 营 及 明 确 本 公 司 和 用 户 权 利 义 务 、 责 任 的 文 件 资 料 。 所 有 规 则 、 声 明 等 均 为 本 合 作 协 议 不 可 分 割 的 一 部 分 , 与 本 合 作 协 议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。 现 甲 、 乙 双 方 经 友 好 协 商 , 就 合 作 游 戏 软 件 在 九 游 开 放 平 台 上 进 行 发 布 及 运 营 之 事 宜 达 成 本 协 议 。 1 名 词 解 释 : 本 协 议 中 , 除 非 双 方 另 有 约 定 , 下 列 术 语 的 含 义 如 下 : 1 、 合 作 游 戏 软 件 ( 或 合 作 游 戏 、 游 戏 ) : 指 甲 方 拥 有 独 立 、 完 整 著 作 权 或 者 经 合 法 授 权 获 得 的 网 络 游 戏 的 服 务 器 端 、 最 终 客 户 端 程 序 及 其 文 档 等 , 包 括 合 作 游 戏 的 现 有 版 本 及 未 来 的 升 级 版 本 。 2 、 乙 方 平 台 : 乙 方 及 其 关 联 公 司 自 有 及 与 第 三 方 联 合 运 营 的 各 种 软 件 、 产 品 、 技 术 和 平 台 。 3 、 技 术 服 务 : 指 通 过 乙 方 平 台 , 为 合 作 游 戏 软 件 提 供 技 术 通 道 以 及 使 合 作 游 戏 软 件 更 广 泛 被 用 户 接 触 的 服 务 , 包 括 为 甲 方 提 供 自 助 的 游 戏 上 传 通 道 、 自 助 生 成 宣 传 页 面 、 自 助 信 息 发 布 、 存 储 、 搜 索 等 网 络 技 术 服 务 。 4 、 技 术 检 测 : 指 对 于 合 作 游 戏 软 件 进 行 的 技 术 检 测 , 旨 在 检 查 合 作 游 戏 软 件 是 否 正 常 运 转 、 工 作 秩 序 是 否 良 好 、 是 否 存 在 缺 陷 或 不 足 等 。 2 合 作 目 的 甲 方 拥 有 先 进 的 手 机 游 戏 软 件 ; 乙 方 拥 有 优 质 的 、 完 善 的 技 术 服 务 。 甲 方 授 权 乙 方 通 过 其 平 台 对 合 作 游 戏 软 件 提 供 技 术 服 务 , 并 向 乙 方 给 付 技 术 服 务 费 用 。 本 协 议 中 的 合 作 游 戏 由 甲 方 自 主 开 发 完 成 或 由 甲 方 自 该 游 戏 的 相 关 权 利 人 处 获 得 合 法 授 权 , 甲 方 依 法 对 其 (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游 戏 软 件 、 游 戏 内 容 、 游 戏 内 各 元 素 等 ) 享 有 全 部 著 作 权 或 合 法 的 授 权 , 并 享 有 在 乙 方 平 台 上 进 行 营 销 、 宣 传 、 推 广 和 运 营 该 游 戏 所 需 的 所 有 其 它 合 法 权 利 。 甲 方 保 证 在 乙 方 平 台 上 发 布 、 营 销 、 宣 传 、 推 广 和 运 营 该 游 戏 不 存 在 侵 犯 任 何 第 三 方 的 合 法 权 益 (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第 三 方 的 著 作 权 、 商 标 权 及 其 它 知 识 产 权 或 合 法 权 利 ) , 也 无 需 取 得 任 何 第 三 方 的 同 意 , 并 不 会 使 甲 方 受 到 任 何 第 三 方 的 追 责 。 若 该 游 戏 是 根 据 他 人 作 品 改 编 、 演 绎 或 该 游 戏 中 涉 及 使 用 他 人 享 有 著 作 权 的 作 品 、 或 他 人 商 标 、 肖 像 及 其 他 合 法 权 利 的 , 甲 方 须 已 取 得 相 关 权 利 人 的 完 整 授 权 , 保 证 可 以 在 乙 方 平 台 上 发 布 、 营 销 、 宣 传 、 推 广 和 运 营 该 游 戏 , 乙 方 不 会 因 此 受 到 任 何 第 三 方 的 追 责 (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有 关 著 作 权 、 商 标 权 及 其 它 知 识 产 权 或 其 它 合 法 权 利 方 面 的 追 责 ) 。 乙 方 提 供 游 戏 发 布 平 台 、 运 营 系 统 等 中 立 的 平 台 技 术 服 务 , 甲 方 提 供 游 戏 内 容 及 运 行 的 软 件 技 术 支 持 , 并 自 主 在 乙 方 平 台 上 发 布 、 运 营 、 推 广 其 游 戏 , 乙 方 依 约 获 得 相 应 技 术 服 务 费 用 。 甲 方 同 意 和 理 解 : 九 游 开 放 平 台 是 一 个 中 立 的 平 台 服 务 提 供 者 , 乙 方 仅 通 过 九 游 开 放 平 台 向 甲 方 提 供 中 立 的 技 术 支 持 服 务 , 以 供 甲 方 在 中 立 的 九 游 开 放 平 台 上 自 主 发 布 、 运 营 、 推 广 其 游 戏 。 因 游 戏 及 服 务 产 生 的 任 何 纠 纷 、 责 任 等 , 以 及 因 甲 方 违 反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议 约 定 引 发 的 任 何 后 果 , 均 由 甲 方 独 立 承 担 责 任 、 赔 偿 损 失 , 与 乙 方 无 关 。 如 因 甲 方 原 因 而 侵 害 到 乙 方 或 他 人 权 益 的 , 甲 方 须 自 行 承 担 全 部 责 任 和 赔 偿 乙 方 由 此 遭 受 的 一 切 损 失 。 3 合 作 游 戏 合 作 游 戏 软 件 的 名 称 及 相 关 登 记 、 备 案 信 息 以 双 方 订 立 的 《 服 务 单 》 为 准 。 如 甲 方 按 照 乙 方 之 规 定 上 传 合 作 游 戏 软 件 , 则 视 为 甲 方 已 经 同 意 《 服 务 单 》 之 约 定 ; 如 甲 方 上 传 的 合 作 游 戏 软 件 通 过 了 乙 方 的 技 术 检 测 , 则 双 方 应 按 照 本 协 议 及 《 服 务 单 》 之 约 定 履 行 各 自 的 义 务 。 4 甲 方 责 任 4 . 1 合 作 游 戏 软 件 的 研 发 、 更 新 及 修 改 甲 方 负 责 上 传 提 供 合 作 游 戏 软 件 并 负 责 合 作 游 戏 软 件 的 更 新 及 修 改 , 乙 方 有 权 对 合 作 游 戏 软 件 提 出 技 术 建 议 。 4 . 2 合 作 游 戏 软 件 的 合 法 性 登 记 、 备 案 等 手 续 甲 方 负 责 向 相 关 部 门 办 理 合 作 游 戏 软 件 运 营 及 出 版 的 相 关 手 续 , 具 体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办 理 合 作 游 戏 运 营 的 登 记 、 备 案 等 手 续 及 办 理 合 作 游 戏 的 出 版 的 登 记 、 备 案 等 手 续 。 4 . 3 合 法 合 规 制 度 的 建 立 甲 方 应 按 照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在 游 戏 中 设 置 相 关 的 制 度 , 如 《 防 沉 迷 制 度 》 、 《 未 成 年 人 家 长 监 护 制 度 》 等 。 4 . 4 相 关 资 料 甲 方 应 根 据 以 下 内 容 , 按 照 乙 方 平 台 的 相 关 标 准 自 助 上 传 合 作 游 戏 的 产 品 资 料 : 有 关 合 作 游 戏 软 件 的 说 明 书 、 游 戏 展 示 页 面 搭 建 和 展 示 所 需 的 资 料 等 ; 游 戏 软 件 的 更 新 内 容 , 其 中 包 括 改 进 的 技 术 及 产 品 B U G 、 增 加 的 内 容 、 系 统 的 改 进 等 ; 其 它 出 于 游 戏 软 件 展 示 所 需 要 的 资 料 等 。 4 . 5 游 戏 收 费 及 支 付 结 算 甲 方 自 行 负 责 合 作 游 戏 软 件 的 收 费 方 案 的 设 计 , 合 作 游 戏 所 需 的 支 付 方 式 及 技 术 服 务 由 乙 方 提 供 或 指 定 。 乙 方 需 为 甲 方 提 供 支 付 服 务 的 技 术 接 口 并 协 助 甲 方 完 成 相 关 技 术 服 务 的 搭 建 。 5 交 付 、 测 试 、 验 收 5 . 1 甲 方 应 于 本 协 议 生 效 后 1 0 个 工 作 日 内 , 通 过 乙 方 平 台 上 传 合 作 游 戏 软 件 及 相 关 资 料 。 乙 方 有 权 对 合 作 游 戏 软 件 进 行 形 式 审 查 , 通 过 审 查 后 向 甲 方 提 供 技 术 服 务 。 未 经 甲 方 书 面 同 意 , 乙 方 不 得 对 甲 方 提 供 的 软 件 及 资 料 进 行 任 何 修 改 。 乙 方 对 甲 方 资 料 的 审 核 通 过 不 代 表 乙 方 确 认 合 作 游 戏 软 件 或 相 关 资 料 没 有 问 题 , 甲 方 需 要 保 证 合 作 游 戏 软 件 及 相 关 资 料 的 合 法 性 及 不 侵 权 。 5 . 2 乙 方 应 在 收 到 甲 方 交 付 的 游 戏 软 件 后 1 0 个 工 作 日 内 进 行 技 术 检 测 , 如 游 戏 的 相 关 技 术 检 测 标 准 不 能 达 到 乙 方 的 技 术 服 务 标 准 , 甲 方 需 根 据 乙 方 的 技 术 检 测 建 议 对 游 戏 进 行 修 改 , 直 到 达 到 技 术 服 务 标 准 并 通 过 乙 方 的 技 术 检 测 ; 内 测 期 间 产 生 的 成 本 、 损 失 等 由 甲 方 承 担 。 合 作 游 戏 通 过 技 术 检 测 后 , 由 双 方 决 定 乙 方 提 供 技 术 服 务 的 具 体 日 期 。 6 结 算 6 . 1 具 体 的 结 算 以 双 方 订 立 的 《 服 务 单 》 为 准 。 6 . 2 如 甲 方 申 请 使 用 乙 方 提 供 或 指 定 的 其 他 技 术 服 务 , 则 需 按 照 本 协 议 及 《 服 务 单 》 之 约 定 向 乙 方 给 付 相 关 技 术 服 务 的 使 用 费 , 具 体 的 结 算 方 式 以 双 方 订 立 的 《 服 务 单 》 为 准 。 6 . 3 除 本 协 议 另 有 约 定 外 , 涉 及 用 户 退 款 事 宜 (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未 成 年 人 用 户 退 款 、 充 值 不 到 账 等 ) 由 乙 方 单 方 决 定 , 甲 方 同 意 并 认 可 乙 方 处 理 退 款 事 宜 所 涉 及 的 退 款 金 额 在 对 账 单 中 扣 除 后 再 按 比 例 计 算 分 成 。 7 沟 通 机 制 双 方 定 期 就 本 协 议 合 作 进 行 会 议 沟 通 , 一 般 情 况 下 由 双 方 项 目 或 技 术 负 责 人 进 行 即 可 。 如 任 何 一 方 认 为 需 要 解 决 重 大 事 项 , 可 针 对 性 地 召 开 会 议 。 原 则 上 该 方 应 当 在 会 议 召 开 前 三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对 方 发 出 通 知 , 通 知 应 当 包 括 会 议 主 题 及 需 要 双 方 参 加 的 人 员 。 8 游 戏 质 量 保 证 8 . 1 甲 方 上 传 的 合 作 游 戏 软 件 不 得 出 现 严 重 的 程 序 错 误 ( B u g ) ,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情 况 : 对 甲 乙 双 方 均 认 为 属 于 严 重 影 响 合 作 的 同 一 技 术 问 题 , 出 现 1 % 以 上 的 活 跃 用 户 ( 即 7 天 内 有 游 戏 操 作 记 录 的 用 户 ) 投 诉 , 且 该 问 题 甲 方 未 能 在 2 4 小 时 内 解 决 的 ; 由 于 游 戏 本 身 的 技 术 原 因 导 致 用 户 无 法 注 册 、 无 法 支 付 , 且 甲 方 未 能 在 2 4 小 时 内 解 决 的 ; 由 于 最 终 用 户 端 游 戏 软 件 存 在 严 重 的 技 术 程 序 错 误 的 原 因 , 游 戏 被 迫 停 止 运 行 , 且 甲 方 未 能 在 2 4 小 时 内 解 决 的 。 8 . 2 甲 方 保 证 甲 方 上 传 的 游 戏 内 没 有 病 毒 、 木 马 、 后 门 、 陷 阱 、 复 活 节 彩 蛋 、 蠕 虫 病 毒 、 时 间 炸 弹 等 , 或 任 何 其 它 破 坏 、 获 取 、 泄 漏 系 统 数 据 、 乙 方 数 据 或 用 户 个 人 信 息 的 程 序 , 不 会 在 运 营 过 程 中 给 乙 方 带 来 损 失 或 其 他 障 碍 。 在 乙 方 提 出 游 戏 存 在 技 术 错 误 后 , 甲 方 应 在 最 晚 不 迟 于 2 4 小 时 内 对 该 错 误 予 以 认 定 并 修 正 。 经 双 方 一 致 认 定 属 于 严 重 的 技 术 程 序 错 误 的 , 甲 方 保 证 最 晚 不 迟 于 2 4 小 时 内 或 其 它 双 方 认 可 的 合 理 期 限 内 修 正 游 戏 错 误 或 提 供 程 序 补 丁 以 保 证 游 戏 质 量 (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完 整 性 、 正 确 性 等 ) 。 8 . 3 乙 方 保 证 在 乙 方 提 供 技 术 服 务 的 过 程 中 不 会 产 生 病 毒 、 木 马 、 后 门 、 陷 阱 、 复 活 节 彩 蛋 、 蠕 虫 病 毒 、 时 间 炸 弹 等 , 或 任 何 其 他 破 坏 、 获 取 、 泄 漏 系 统 数 据 、 甲 方 数 据 或 用 户 个 人 信 息 的 程 序 , 不 会 在 运 营 过 程 中 给 甲 方 带 来 损 失 或 其 他 障 碍 。 在 甲 方 提 出 游 戏 软 件 运 行 过 程 中 存 在 错 误 后 , 乙 方 保 证 最 晚 不 迟 于 4 8 小 时 内 或 其 它 双 方 认 可 的 合 理 期 限 内 修 正 游 戏 软 件 错 误 或 提 供 软 件 程 序 补 丁 以 保 证 游 戏 软 件 的 运 行 质 量 。 9 游 戏 运 营 所 需 的 服 务 器 、 带 宽 资 源 及 支 持 9 . 1 服 务 器 组 架 设 9 . 1 . 1 甲 方 按 照 乙 方 要 求 , 承 担 游 戏 软 件 运 行 所 必 须 的 所 有 硬 件 设 备 和 宽 带 资 源 , 在 协 议 区 域 安 装 架 设 游 戏 服 务 器 、 数 据 库 服 务 器 、 网 络 服 务 器 和 其 他 所 需 服 务 器 , 并 将 服 务 器 置 于 适 于 提 供 游 戏 软 件 运 行 的 在 线 网 络 环 境 之 中 。 甲 方 上 传 提 供 的 用 于 合 作 游 戏 软 件 运 行 的 服 务 器 内 不 得 存 在 违 法 或 者 侵 权 的 数 据 、 内 容 或 信 息 。 9 . 1 . 2 双 方 在 合 作 期 间 , 需 要 标 注 合 作 游 戏 软 件 的 用 途 , 阶 段 性 进 行 技 术 性 复 查 。 9 . 2 日 常 维 护 在 本 协 议 有 效 期 内 , 甲 方 需 要 提 供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如 下 维 护 及 支 持 工 作 : 9 . 2 . 1 修 正 合 作 游 戏 的 漏 洞 ( b u g ) 、 缺 陷 等 ; 9 . 2 . 2 协 助 乙 方 进 行 合 作 游 戏 的 技 术 检 测 并 提 供 技 术 支 持 ; 9 . 2 . 3 上 传 提 供 合 作 游 戏 的 全 部 补 丁 ; 9 . 2 . 4 在 双 方 约 定 的 合 作 范 围 内 不 定 期 升 级 合 作 游 戏 软 件 。 9 . 2 . 5 甲 方 对 合 作 游 戏 进 行 的 、 有 计 划 的 技 术 维 护 和 支 持 服 务 , 需 要 提 前 3 个 工 作 日 通 知 乙 方 ; 对 于 突 发 事 件 引 起 的 维 护 和 支 持 服 务 , 甲 方 应 在 突 发 事 件 发 生 时 马 上 通 过 有 效 方 式 通 知 乙 方 。 9 . 3 服 务 器 的 更 换 、 割 接 9 . 3 . 1 甲 方 需 要 操 作 或 是 更 换 合 作 游 戏 的 服 务 器 , 需 要 提 前 7 个 工 作 日 通 知 乙 方 , 提 前 做 好 解 决 更 新 方 案 并 经 双 方 沟 通 确 认 。 9 . 3 . 2 合 作 游 戏 软 件 服 务 器 出 现 I D C 割 接 等 情 况 时 甲 方 需 提 前 至 少 三 个 工 作 日 以 邮 件 方 式 通 知 乙 方 , 并 保 证 在 相 应 的 时 间 内 恢 复 。 9 . 3 . 3 合 作 游 戏 软 件 服 务 器 出 现 不 明 攻 击 时 , 或 是 网 络 故 障 、 丢 包 、 资 源 不 足 时 , 甲 方 应 马 上 通 过 有 效 方 式 通 知 乙 方 , 并 对 I D C 资 源 进 行 协 调 并 通 过 邮 件 说 明 原 因 。 9 . 3 . 4 甲 方 不 得 在 未 通 知 乙 方 的 情 况 下 对 正 在 运 行 合 作 游 戏 软 件 的 服 务 器 进 行 断 电 、 关 机 、 更 新 硬 件 等 , 所 有 操 作 必 须 提 前 三 个 工 作 日 通 知 乙 方 。 9 . 4 其 他 技 术 支 持 9 . 4 . 1 服 务 器 端 故 障 : 甲 方 承 诺 保 障 服 务 器 端 在 协 议 有 效 期 内 运 转 良 好 , 网 络 通 畅 , 并 保 障 服 务 器 软 硬 件 以 及 数 据 的 安 全 。 如 服 务 器 端 出 现 故 障 , 在 乙 方 提 交 问 题 的 3 0 分 钟 内 , 甲 方 应 做 出 问 题 原 因 、 解 决 时 间 的 信 息 反 馈 。 如 属 于 I D C 资 源 故 障 , 甲 方 需 在 3 0 分 钟 内 向 对 乙 方 做 出 问 题 原 因 、 解 决 时 间 的 信 息 反 馈 。 9 . 4 . 2 其 他 突 发 事 件 : 涉 及 需 技 术 支 持 的 游 戏 中 突 发 事 件 ( 例 如 重 大 客 服 问 题 、 累 计 消 费 1 0 0 0 元 及 1 0 0 0 以 上 玩 家 虚 拟 财 产 被 盗 等 等 ) , 甲 方 应 该 按 照 乙 方 要 求 提 供 详 细 的 事 件 说 明 , 甲 方 应 该 在 自 乙 方 提 交 问 题 起 的 4 小 时 内 做 出 突 发 事 件 类 型 、 影 响 及 解 决 时 间 的 信 息 反 馈 , 并 应 在 1 个 工 作 日 内 解 决 。 9 . 4 . 3 甲 方 有 义 务 为 乙 方 提 供 游 戏 软 件 运 行 后 台 管 理 查 询 系 统 及 查 询 权 限 , 供 乙 方 查 询 。 1 0 数 据 1 0 . 1 数 据 的 归 属 在 合 作 期 限 内 , 乙 方 为 合 作 游 戏 软 件 提 供 技 术 服 务 所 产 生 的 全 部 数 据 归 乙 方 拥 有 , 甲 方 应 当 定 期 或 按 照 乙 方 的 要 求 及 期 限 完 整 提 供 数 据 。 1 0 . 2 数 据 的 使 用 为 履 行 本 协 议 之 目 的 , 或 经 乙 方 书 面 同 意 的 情 况 下 , 甲 方 可 使 用 技 术 服 务 数 据 。 1 1 客 户 服 务 1 1 . 1 客 服 的 建 立 1 1 . 1 . 1 合 作 游 戏 的 客 户 服 务 由 甲 方 客 户 服 务 人 员 负 责 管 理 。 1 1 . 1 . 2 甲 方 客 服 人 员 在 游 戏 中 发 送 的 ( 非 技 术 或 者 产 品 问 题 ) 公 告 内 容 须 先 经 过 乙 方 接 口 人 确 认 方 可 。 1 1 . 1 . 3 关 于 用 户 通 过 乙 方 平 台 进 行 合 作 游 戏 软 件 的 账 号 注 册 、 支 付 等 技 术 问 题 由 乙 方 客 服 部 门 负 责 , 游 戏 内 ( 包 括 游 戏 登 录 ) 的 问 题 由 甲 方 客 服 部 门 负 责 。 1 1 . 1 . 4 双 方 负 责 开 发 双 方 客 服 部 门 的 沟 通 管 理 平 台 , 所 有 客 服 问 题 统 一 汇 总 到 该 平 台 , 并 进 行 问 题 分 类 与 跟 踪 。 1 1 . 2 客 服 内 容 1 1 . 2 . 1 受 理 用 户 通 过 不 同 渠 道 ( 包 括 客 服 电 话 及 合 作 游 戏 网 站 、 论 坛 等 渠 道 ) 反 馈 的 咨 询 , 为 用 户 做 出 正 确 解 答 ; 1 1 . 2 . 2 受 理 用 户 不 同 渠 道 反 馈 的 投 诉 , 记 录 投 诉 内 容 , 并 跟 踪 解 决 情 况 ; 1 1 . 2 . 3 收 集 用 户 信 息 并 汇 总 整 理 , 以 完 善 用 户 投 诉 、 咨 询 的 资 料 库 内 容 ; 1 1 . 2 . 4 对 突 发 问 题 需 及 时 通 过 电 子 邮 件 方 式 通 知 对 方 。 1 1 . 2 . 5 如 一 方 受 理 了 另 一 方 应 负 责 解 决 的 客 服 问 题 , 应 及 时 通 过 电 子 邮 件 方 式 通 知 对 方 并 将 问 题 转 至 对 方 受 理 。 1 1 . 3 客 服 服 务 标 准 1 1 . 3 . 1 六 十 分 钟 内 有 效 响 应 用 户 的 投 诉 及 咨 询 ; 1 1 . 3 . 2 二 十 四 小 时 内 有 效 解 决 用 户 的 投 诉 及 咨 询 ; 1 1 . 3 . 3 三 个 工 作 日 内 通 过 有 效 的 方 式 补 偿 用 户 的 损 失 , 如 通 过 赠 送 合 作 游 戏 内 虚 拟 道 具 的 方 式 对 用 户 给 予 补 偿 。 1 2 游 戏 停 运 及 后 续 事 宜 1 2 . 1 公 告 本 协 议 生 效 后 , 无 论 何 种 情 况 导 致 本 协 议 终 止 或 提 前 终 止 、 解 除 , 甲 方 均 应 向 乙 方 提 供 至 少 2 个 月 ( 6 0 日 ) 的 合 作 游 戏 软 件 停 止 运 行 缓 冲 期 供 乙 方 向 用 户 发 出 公 告 。 1 2 . 2 停 止 注 册 及 支 付 合 作 游 戏 停 止 运 行 缓 冲 期 起 始 时 , 乙 方 应 当 停 止 提 供 用 户 系 统 及 支 付 系 统 服 务 。 双 方 权 利 条 款 1 3 声 明 、 陈 述 与 保 证 1 3 . 1 双 方 保 证 : 甲 乙 双 方 互 相 向 对 方 不 可 撤 销 地 声 明 、 陈 述 和 保 证 如 下 : 1 3 . 1 . 1 其 有 资 格 从 事 本 协 议 项 下 之 合 作 , 而 该 合 作 符 合 其 经 营 范 围 之 规 定 。 1 3 . 1 . 2 其 签 订 、 履 行 本 协 议 不 构 成 对 第 三 方 的 违 约 或 对 第 三 方 任 何 权 利 的 侵 犯 , 且 不 违 反 任 何 对 其 有 约 束 力 的 法 律 文 件 的 限 制 。 1 3 . 2 甲 方 保 证 : 1 3 . 2 . 1 合 作 游 戏 在 开 发 过 程 中 使 用 的 均 是 合 法 的 商 业 软 件 , 不 存 在 限 时 、 限 次 、 功 能 受 限 或 其 他 任 何 不 合 理 的 限 制 , 不 会 对 本 协 议 项 下 合 作 游 戏 的 使 用 造 成 负 面 影 响 ; 合 作 游 戏 程 序 介 质 在 正 常 使 用 下 不 存 在 材 料 和 工 艺 上 的 缺 陷 。 1 3 . 2 . 2 甲 方 应 完 整 、 统 一 和 准 确 地 上 传 提 供 合 作 游 戏 软 件 、 文 档 、 技 术 资 料 及 相 关 文 件 , 能 够 满 足 合 作 游 戏 软 件 服 务 器 安 装 、 验 收 、 运 行 和 维 护 的 要 求 , 合 作 游 戏 软 件 的 运 行 将 符 合 该 软 件 相 关 技 术 资 料 的 指 标 要 求 。 1 3 . 2 . 3 在 本 协 议 有 效 期 内 甲 方 对 上 传 的 合 作 游 戏 软 件 及 相 关 资 料 拥 有 并 将 继 续 拥 有 的 权 利 (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所 有 版 权 、 商 标 权 、 所 有 权 及 所 有 其 他 知 识 产 权 和 专 有 权 利 ) 足 以 让 甲 方 根 据 本 协 议 的 条 款 授 权 乙 方 履 行 本 协 议 。 1 3 . 2 . 4 甲 方 保 证 合 作 游 戏 软 件 、 游 戏 内 容 、 文 档 和 许 可 不 侵 犯 任 何 第 三 方 的 任 何 版 权 、 专 利 、 商 标 或 其 他 权 利 (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知 识 产 权 ) , 足 以 让 甲 方 根 据 本 协 议 的 条 款 授 权 乙 方 履 行 本 协 议 。 1 3 . 2 . 5 甲 方 保 证 合 作 游 戏 及 其 内 容 符 合 中 国 的 法 律 、 法 规 , 不 违 反 电 子 出 版 物 有 关 规 定 的 内 容 以 及 任 何 其 他 应 予 适 用 的 法 律 规 范 ; 获 得 合 作 游 戏 有 关 的 所 有 政 府 审 批 、 同 意 、 许 可 、 授 权 、 声 明 、 备 案 和 注 册 登 记 , 以 全 面 维 持 其 有 效 性 。 1 3 . 2 . 6 合 作 期 限 内 , 甲 方 无 论 何 种 原 因 需 提 前 终 止 合 作 的 (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合 作 期 限 内 将 合 作 游 戏 转 让 给 其 他 第 三 方 、 丧 失 运 营 权 等 ) , 乙 方 有 权 要 求 甲 方 按 照 乙 方 实 际 损 失 的 2 倍 或 人 民 币 1 0 0 万 向 乙 方 支 付 违 约 金 , 以 较 高 者 为 准 ; 乙 方 有 权 在 甲 方 应 得 分 成 中 先 行 扣 减 , 不 足 部 分 甲 方 仍 应 支 付 ; 若 涉 及 用 户 退 款 , 费 用 由 甲 方 承 担 , 乙 方 有 权 在 甲 方 应 得 分 成 中 扣 减 , 不 足 部 分 甲 方 应 予 补 足 。 1 3 . 3 乙 方 保 证 : 1 3 . 3 . 1 乙 方 或 其 关 联 公 司 具 有 合 法 资 格 提 供 技 术 服 务 , 乙 方 保 证 所 获 得 的 甲 方 全 部 程 序 及 资 料 , 仅 限 用 于 为 合 作 游 戏 软 件 提 供 技 术 服 务 , 否 则 甲 方 有 权 追 究 由 此 引 起 的 损 失 。 1 3 . 3 . 2 乙 方 无 权 对 合 作 游 戏 服 务 器 端 程 序 做 任 意 修 改 , 而 应 向 甲 方 提 出 修 改 意 见 , 经 甲 方 同 意 确 认 后 , 由 甲 方 进 行 修 改 ; 因 乙 方 的 擅 自 改 动 造 成 程 序 或 文 档 违 反 法 律 、 法 规 规 定 , 责 任 应 由 乙 方 承 担 。 1 3 . 3 . 3 乙 方 保 证 由 甲 方 资 料 中 衍 生 出 的 作 品 、 文 字 、 图 案 , 在 制 作 时 事 先 征 得 甲 方 书 面 同 意 , 但 衍 生 作 品 的 权 利 归 乙 方 所 有 , 其 使 用 不 能 侵 犯 甲 方 资 料 或 作 品 的 权 利 。 乙 方 必 须 保 证 制 作 衍 生 作 品 时 , 不 得 制 作 有 损 于 甲 方 的 任 何 作 品 、 文 字 、 图 案 等 , 如 乙 方 制 作 的 衍 生 作 品 侵 害 到 任 意 第 三 方 利 益 , 由 此 引 发 纠 纷 , 由 乙 方 自 行 解 决 , 如 给 甲 方 带 来 影 响 和 损 失 的 , 乙 方 负 责 消 除 影 响 并 赔 偿 甲 方 损 失 。 1 3 . 3 . 4 未 经 甲 方 同 意 , 乙 方 不 得 擅 自 转 让 或 处 分 合 作 游 戏 软 件 及 资 料 , 并 不 得 将 合 作 游 戏 软 件 及 资 料 用 于 本 协 议 目 的 以 外 的 用 途 。 乙 方 违 反 此 规 定 应 赔 偿 甲 方 由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, 并 赔 偿 甲 方 因 维 权 而 支 付 的 律 师 费 、 诉 讼 费 、 调 查 费 、 差 旅 费 等 。 1 4 双 方 权 利 义 务 1 4 . 1 甲 方 权 利 义 务 1 4 . 1 . 1 甲 方 有 权 按 照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监 督 乙 方 在 授 权 范 围 内 从 事 运 营 活 动 , 未 经 甲 方 同 意 , 乙 方 不 得 对 合 作 游 戏 修 改 、 更 名 、 增 加 、 删 除 、 分 割 、 反 编 译 等 行 为 。 但 乙 方 根 据 监 管 合 规 和 业 务 自 身 业 务 考 量 更 新 、 迭 代 接 入 合 作 游 戏 的 S D K 不 受 上 述 条 款 限 制 。 1 4 . 1 . 2 甲 方 应 按 照 协 议 约 定 的 内 容 及 时 间 完 成 游 戏 及 相 关 文 件 资 料 的 交 付 。 1 4 . 1 . 3 如 对 游 戏 有 更 新 程 序 或 者 补 丁 程 序 , 甲 方 应 及 时 通 知 乙 方 并 按 约 定 及 时 解 决 。 1 4 . 1 . 4 甲 方 应 上 传 提 供 相 关 资 质 证 明 供 乙 方 审 核 ( 例 如 : 甲 方 的 营 业 执 照 、 游 戏 的 著 作 权 证 书 等 ) 。 1 4 . 1 . 5 甲 方 有 义 务 保 证 合 作 游 戏 软 件 的 正 常 运 行 , 如 有 各 种 故 障 、 维 护 等 影 响 合 作 游 戏 软 件 正 常 运 行 的 状 况 , 必 须 及 时 ( 维 护 需 至 少 提 前 1 2 小 时 , 故 障 需 在 发 生 后 1 2 小 时 内 ) 通 知 乙 方 。 因 通 知 不 及 时 而 对 乙 方 造 成 的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, 由 甲 方 全 部 承 担 。 如 因 甲 方 原 因 导 致 合 作 游 戏 在 一 个 月 内 无 法 正 常 运 行 时 间 累 计 超 过 2 4 小 时 的 , 乙 方 有 权 单 方 面 终 止 本 协 议 , 甲 方 应 承 担 因 此 造 成 的 全 部 经 济 损 失 。 在 前 述 情 况 下 , 如 乙 方 代 甲 方 进 行 了 任 何 的 退 款 或 赔 偿 操 作 的 , 甲 方 应 及 时 补 偿 , 否 则 乙 方 有 权 自 行 扣 除 。 1 4 . 2 乙 方 权 利 义 务 : 1 4 . 2 . 1 有 权 要 求 甲 方 按 协 议 约 定 上 传 提 供 游 戏 及 相 关 资 料 , 并 提 供 约 定 提 供 技 术 支 持 及 培 训 。 1 4 . 2 . 2 未 经 甲 方 同 意 , 不 得 对 游 戏 进 行 修 改 、 更 名 、 增 加 、 删 除 、 分 割 、 反 编 译 等 行 为 , 但 乙 方 根 据 监 管 合 规 和 业 务 自 身 业 务 考 量 更 新 、 迭 代 接 入 合 作 游 戏 的 S D K 不 受 上 述 条 款 限 制 。 1 4 . 2 . 3 于 约 定 时 间 提 供 技 术 服 务 。 1 4 . 2 . 4 在 协 议 有 效 期 内 , 乙 方 有 权 对 甲 方 的 客 户 服 务 质 量 情 况 进 行 考 核 。 1 4 . 2 . 5 乙 方 负 责 运 营 并 维 护 一 套 安 全 的 技 术 服 务 系 统 。 1 4 . 2 . 6 乙 方 不 得 超 出 所 约 定 的 协 议 区 域 实 施 不 利 于 游 戏 的 活 动 或 者 是 与 本 协 议 内 容 无 关 的 活 动 。 1 4 . 2 . 7 如 发 生 任 何 甲 方 违 反 本 协 议 约 定 的 情 况 , 乙 方 均 有 权 要 求 甲 方 在 三 个 工 作 日 内 改 正 , 如 果 甲 方 在 乙 方 要 求 的 期 限 内 仍 然 不 予 改 正 , 则 乙 方 有 权 向 甲 方 发 出 终 止 协 议 的 通 知 , 本 协 议 自 动 终 止 。 1 5 保 密 条 款 1 5 . 1 保 密 信 息 保 密 信 息 是 指 双 方 采 取 保 密 措 施 的 , 具 有 经 济 价 值 的 信 息 。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: 经 营 管 理 信 息 、 技 术 资 料 信 息 、 以 一 定 形 式 表 明 的 其 他 需 保 密 的 信 息 。 1 5 . 2 保 密 信 息 的 使 用 及 限 制 接 受 方 有 权 授 予 因 业 务 需 要 而 必 须 知 悉 保 密 信 息 的 雇 员 (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其 分 支 机 构 的 雇 员 ) 使 用 和 接 触 保 密 信 息 , 且 该 雇 员 知 道 并 同 意 遵 守 本 协 议 相 关 条 款 , 通 过 履 行 其 与 接 受 方 签 订 的 适 当 的 书 面 协 议 , 足 以 使 其 依 循 本 协 议 全 部 条 款 。 接 受 方 在 未 经 披 露 方 事 先 书 面 授 权 或 同 意 , 接 受 方 不 得 : 向 任 何 第 三 方 披 露 任 何 保 密 信 息 ; 为 第 三 方 利 益 使 用 保 密 信 息 ; 非 为 实 现 本 协 议 项 下 之 目 的 使 用 保 密 信 息 。 1 5 . 3 保 密 期 限 保 密 义 务 属 于 本 协 议 履 行 的 法 定 附 随 义 务 , 保 密 义 务 不 因 本 协 议 的 终 止 而 免 除 。 除 非 披 露 方 同 意 或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的 情 形 , 接 受 方 应 当 承 担 保 密 义 务 。 1 5 . 4 特 别 声 明 乙 方 将 开 展 与 游 戏 接 入 相 关 的 业 务 属 于 乙 方 的 经 营 秘 密 , 甲 方 应 当 严 格 保 守 秘 密 , 未 经 乙 方 书 面 同 意 甲 方 不 得 披 露 与 本 协 议 相 关 的 任 何 内 容 。 1 6 违 约 责 任 1 6 . 1 缔 约 过 失 责 任 甲 乙 双 方 均 保 证 具 有 相 应 法 定 资 格 从 事 本 协 议 项 下 之 合 作 。 如 因 本 协 议 主 体 不 适 格 而 导 致 缔 约 过 失 或 协 议 无 效 , 适 格 方 除 有 权 以 书 面 通 知 的 方 式 单 方 解 除 本 协 议 并 要 求 违 约 方 赔 偿 全 部 经 济 损 失 。 1 6 . 2 游 戏 软 件 合 法 性 的 违 约 责 任 1 6 . 2 . 1 甲 方 理 解 并 同 意 : 若 乙 方 自 行 发 现 或 根 据 相 关 部 门 的 信 息 、 权 利 人 的 投 诉 等 发 现 甲 方 可 能 存 在 侵 犯 他 人 合 法 权 益 情 形 或 违 法 情 形 , 乙 方 有 权 根 据 一 般 人 的 认 识 自 己 进 行 独 立 判 断 , 以 认 定 甲 方 是 否 存 在 侵 犯 他 人 合 法 权 益 情 形 , 若 乙 方 经 过 判 断 认 为 甲 方 存 在 侵 犯 他 人 合 法 权 益 情 形 的 , 乙 方 有 权 随 时 单 方 采 取 以 下 一 项 或 多 项 措 施 。 ( 1 ) 要 求 甲 方 立 即 更 换 、 修 改 侵 犯 他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相 关 内 容 ; ( 2 ) 对 存 在 侵 犯 他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游 戏 采 取 下 线 措 施 , 即 终 止 该 游 戏 在 九 游 开 放 平 台 的 运 营 ; 若 涉 及 用 户 退 款 , 费 用 由 甲 方 承 担 。 乙 方 有 权 暂 停 结 算 并 在 甲 方 应 得 分 成 中 扣 减 , 不 足 部 分 甲 方 应 予 以 补 足 。 ( 3 ) 造 成 乙 方 或 他 人 损 失 的 , 甲 方 应 自 行 承 担 全 部 责 任 。 ( 4 ) 其 他 甲 方 认 为 适 合 的 处 理 措 施 。 1 6 . 2 . 2 在 乙 方 告 知 甲 方 或 甲 方 自 行 得 知 甲 方 存 在 侵 犯 他 人 合 法 权 益 情 形 后 , 甲 方 可 以 在 三 个 工 作 日 内 通 过 邮 件 以 及 书 面 形 式 向 乙 方 提 出 申 诉 , 乙 方 会 参 考 申 诉 内 容 综 合 判 断 甲 方 是 否 存 在 侵 犯 他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情 形 , 但 是 申 诉 内 容 不 会 影 响 乙 方 最 终 进 行 自 己 的 独 立 判 断 和 采 取 相 关 措 施 。 若 乙 方 按 照 上 述 条 款 、 本 协 议 的 其 他 相 关 约 定 或 因 甲 方 违 反 相 关 法 律 的 规 定 , 对 甲 方 或 甲 方 的 游 戏 采 取 任 何 行 为 或 措 施 , 所 引 起 的 纠 纷 、 责 任 等 一 概 由 甲 方 自 行 负 责 , 造 成 甲 方 损 失 的 , 应 由 甲 方 自 行 全 部 承 担 , 造 成 乙 方 或 他 人 损 失 的 , 甲 方 也 应 自 行 承 担 全 部 责 任 ,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罚 款 、 律 师 费 、 取 证 费 、 和 解 费 用 及 法 院 判 决 的 赔 偿 金 额 。 1 6 . 2 . 3 如 因 甲 方 未 按 照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就 游 戏 履 行 登 记 、 审 批 、 备 案 等 手 续 , 给 乙 方 造 成 损 失 的 , 甲 方 应 当 给 予 的 赔 偿 ,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乙 方 因 此 遭 受 的 实 际 损 失 、 罚 款 等 。 1 6 . 3 未 经 乙 方 许 可 增 加 支 付 服 务 或 植 入 广 告 的 违 约 责 任 1 6 . 3 . 1 甲 方 在 合 作 期 间 不 得 进 行 任 何 如 下 违 规 操 作 : 1 6 . 3 . 1 . 1 通 过 升 级 等 手 段 在 游 戏 内 设 置 非 乙 方 支 付 渠 道 或 诱 导 用 户 使 用 非 乙 方 支 付 渠 道 ; 1 6 . 3 . 1 . 2 通 过 升 级 等 手 段 强 制 用 户 切 换 非 乙 方 游 戏 包 下 载 或 诱 导 用 户 到 其 他 非 乙 方 渠 道 下 载 游 戏 包 ; 1 6 . 3 . 2 在 未 经 乙 方 同 意 情 况 下 在 游 戏 内 植 入 广 告 ; 若 甲 方 违 反 本 条 约 定 的 , 乙 方 有 权 采 取 以 下 一 项 或 多 项 权 利 : ( 1 ) 甲 方 应 按 照 乙 方 实 际 损 失 的 2 倍 或 人 民 币 3 0 万 向 乙 方 支 付 违 约 金 , 以 较 高 者 为 准 ; 乙 方 有 权 在 甲 方 应 得 分 成 中 先 行 扣 减 , 不 足 部 分 甲 方 仍 应 支 付 ; ( 2 ) 乙 方 有 权 将 违 反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游 戏 包 进 行 下 架 处 理 , 若 涉 及 用 户 退 款 , 费 用 由 甲 方 承 担 , 乙 方 有 权 在 甲 方 应 得 分 成 中 扣 减 , 不 足 部 分 甲 方 应 予 补 足 ; ( 3 ) 乙 方 有 权 以 单 方 终 止 本 协 议 ; 1 6 . 4 违 反 客 户 服 务 条 款 的 违 约 责 任 甲 方 违 反 本 协 议 第 1 1 条 项 下 之 约 定 , 乙 方 有 权 要 求 甲 方 在 6 0 分 钟 内 予 以 整 改 并 符 合 协 议 要 求 , 否 则 乙 方 有 权 扣 除 甲 方 当 月 甲 方 分 成 收 入 的 1 0 % 作 为 违 约 金 。 1 6 . 5 一 般 违 约 责 任 任 何 一 方 直 接 或 间 接 违 反 本 协 议 的 任 何 条 款 , 或 不 承 担 或 不 及 时 、 充 分 地 承 担 本 协 议 项 下 其 应 承 担 的 义 务 ( 即 瑕 疵 履 行 ) , 构 成 一 般 违 约 行 为 。 守 约 方 有 权 以 书 面 通 知 违 约 方 纠 正 其 违 约 行 为 并 采 取 充 分 、 有 效 、 及 时 的 措 施 消 除 违 约 后 果 。 违 约 方 必 须 进 行 对 瑕 疵 履 行 进 行 恢 复 原 状 或 完 整 性 补 救 , 在 违 约 方 进 行 恢 复 原 状 或 完 整 性 补 救 的 期 间 , 需 向 守 约 方 支 付 按 当 月 应 结 算 费 用 0 . 3 % / 天 作 为 违 约 金 。 若 违 约 行 为 超 过 3 0 天 未 纠 正 , 守 约 方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, 并 要 求 违 约 方 赔 偿 因 此 而 产 生 的 一 切 损 失 ,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因 维 权 而 支 付 的 律 师 费 、 诉 讼 费 、 调 查 费 、 差 旅 费 等 。 1 7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与 情 事 变 迁 原 则 1 7 . 1 不 可 抗 力 的 定 义 本 协 议 中 的 不 可 抗 力 是 指 法 定 的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, 即 根 据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典 》 及 相 关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司 法 解 释 所 列 之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。 1 7 . 2 不 可 抗 力 的 处 理 因 出 现 不 可 抗 力 , 导 致 任 何 一 方 无 法 行 使 或 履 行 本 协 议 项 下 之 权 利 或 义 务 时 , 在 不 可 抗 力 相 关 事 态 存 续 的 期 间 内 , 该 方 将 不 承 担 责 任 。 但 是 该 方 有 义 务 在 二 十 四 ( 2 4 ) 小 时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另 一 方 , 并 在 十 ( 1 0 ) 日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对 方 送 达 受 影 响 一 方 事 故 发 生 地 点 的 有 关 政 府 机 构 或 新 闻 媒 体 的 证 明 文 件 证 明 事 故 的 存 在 , 方 可 免 责 。 如 因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的 出 现 而 导 致 本 协 议 的 无 法 履 行 或 履 行 显 失 公 平 的 ,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。 1 7 . 3 不 可 抗 力 的 减 损 义 务 约 定 在 本 协 议 期 间 内 发 生 不 可 抗 力 的 情 况 下 , 乙 方 及 甲 方 应 通 过 另 行 协 议 寻 求 合 理 的 解 决 方 案 , 同 时 , 受 影 响 一 方 应 尽 最 大 努 力 使 不 可 抗 力 造 成 的 负 面 影 响 减 到 最 低 。 1 7 . 4 情 事 变 迁 原 则 当 本 协 议 签 订 生 效 后 , 在 甲 乙 双 方 正 常 履 行 时 发 生 了 本 协 议 不 能 预 见 的 根 本 性 变 化 的 情 况 , 令 本 协 议 不 能 履 行 或 履 行 显 失 公 平 ( 即 法 定 的 情 事 变 更 原 则 ) , 则 在 甲 乙 双 方 共 同 确 认 了 该 法 律 事 实 后 , 本 协 议 可 通 过 甲 乙 双 方 书 面 协 商 一 致 进 行 必 要 的 可 行 性 变 更 , 如 果 甲 乙 双 方 未 能 达 成 上 述 协 商 一 致 , 本 协 议 即 告 终 止 , 甲 乙 双 方 无 须 就 该 法 律 事 实 向 对 方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。 1 8 争 议 解 决 1 8 . 1 诉 讼 凡 因 执 行 本 协 议 所 发 生 的 , 或 与 本 协 议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, 双 方 应 首 先 通 过 友 好 协 商 解 决 , 如 果 协 商 不 能 解 决 , 可 以 向 乙 方 注 册 地 法 院 提 起 民 事 诉 讼 。 1 8 . 2 履 行 与 解 释 的 适 用 本 协 议 的 履 行 、 解 释 均 仅 适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现 行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。 1 9 其 它 约 定 1 9 . 1 非 过 错 性 解 除 本 协 议 的 条 件 甲 乙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, 并 通 过 书 面 方 式 确 定 解 除 ; 一 方 拥 有 的 相 关 从 业 资 格 被 政 府 行 政 部 门 取 消 或 注 销 ; 本 协 议 到 期 ; 任 何 一 方 主 体 因 法 定 原 因 受 到 国 家 司 法 或 行 政 机 构 的 介 入 而 导 致 权 利 受 限 , 甚 至 主 体 资 格 灭 失 。 1 9 . 2 协 议 变 更 方 式 乙 方 有 权 在 必 要 时 通 过 在 网 页 上 发 出 公 告 、 规 则 等 合 理 方 式 修 改 本 协 议 条 款 以 及 补 充 协 议 的 相 关 条 款 。 甲 方 在 使 用 乙 方 提 供 的 技 术 服 务 时 , 应 当 及 时 查 阅 了 解 修 改 的 内 容 , 并 自 觉 遵 守 本 协 议 条 款 以 补 充 协 议 的 相 关 条 款 。 甲 方 如 继 续 使 用 本 协 议 条 款 涉 及 的 服 务 , 则 视 为 对 修 改 内 容 的 同 意 , 当 发 生 有 关 争 议 时 , 以 最 新 的 协 议 条 款 为 准 。 甲 方 在 不 同 意 修 改 内 容 的 情 况 下 , 有 权 停 止 使 用 本 协 议 条 款 涉 及 的 服 务 。 1 9 . 3 协 议 期 限 及 优 先 合 作 本 协 议 自 甲 方 点 击 同 意 之 日 生 效 , 至 双 方 履 行 完 毕 约 定 义 务 之 日 终 止 。 甲 乙 双 方 一 致 同 意 , 本 协 议 ( 不 包 含 《 服 务 单 》 ) 若 有 变 更 , 以 乙 方 平 台 发 布 的 最 新 版 本 为 准 , 无 需 双 方 重 新 签 字 盖 章 , 最 新 版 本 对 甲 乙 双 方 均 有 约 束 力 。 就 本 协 议 或 《 服 务 单 》 所 涉 游 戏 乙 方 有 优 先 合 作 权 , 并 且 保 证 所 有 游 戏 的 更 新 版 本 (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灰 度 、 内 测 、 公 测 版 本 、 首 发 版 本 等 ) 应 当 优 先 在 九 游 开 放 平 台 所 发 布 , 本 协 议 项 下 的 游 戏 版 本 不 迟 于 甲 方 及 其 他 第 三 方 在 内 的 任 何 合 作 渠 道 、 平 台 或 网 站 。 若 甲 方 违 反 本 条 约 定 , 乙 方 有 权 要 求 甲 方 按 照 乙 方 实 际 损 失 的 2 倍 或 人 民 币 1 0 0 万 向 乙 方 支 付 违 约 金 , 以 较 高 者 为 准 ; 乙 方 有 权 在 甲 方 应 得 分 成 中 先 行 扣 减 , 不 足 部 分 甲 方 仍 应 支 付 ; 若 涉 及 用 户 退 款 , 费 用 由 甲 方 承 担 , 乙 方 有 权 在 甲 方 应 得 分 成 中 扣 减 , 不 足 部 分 甲 方 应 予 补 足 。 暂 不 签 署 ( 5 s ) 确 认 签 署 客 服 邮 箱 : a l i a p p d e v @ s e r v i c e . a l i b a b a . c o m ( 应 用 发 布 业 务 ) g c p u b l i c @ s e r v i c e . a l i b a b a . c o m ( 游 戏 业 务 ) 官 方 Q Q 群 : 4 5 0 8 5 2 1 2 0 联 系 客 服 : 应 用 问 题     游 戏 问 题 ( 2 4 小 时 在 线 ) 廉 正 举 报 产 品 链 接 : 下 载 P P 助 手 客 户 端 | P P 助 手 安 卓 商 店 | 豌 豆 荚 客 户 端 | 豌 豆 荚 应 用 商 店 | 九 游 客 户 端 关 于 我 们 : 公 司 简 介 关 注 我 们 : 官 方 微 博 | 官 方 微 信 友 情 链 接 : 阿 里 巴 巴 | 阿 里 云 | 高 德 地 图 开 放 平 台 | U C 浏 览 器 | 阿 里 大 于 | 淘 宝 开 放 平 台 | 神 马 | 支 付 宝 | 友 盟 + | 优 盟 推 广 | 手 机 助 手 阿 里 巴 巴 | 阿 里 云 | U C 浏 览 器 | 淘 宝 开 放 平 台 | 阿 里 聚 安 全 | 云 测 服 务 | 高 德 地 图 开 放 平 台 | 神 马 | 支 付 宝 | Y u n O S | 阿 里 大 于 | U C U N I C O N | 友 盟 + C o p y r i g h t © 2 0 0 9 2 0 2 1 G u a n g z h o u A i j i u y o u I n f o r m a t i o n T e c h n o l o g y C o . , L t d . 广 州 爱 九 游 信 息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, 文 网 文 证 : 粤 网 文 【 2 0 2 0 】 0 5 3 5 0 2 7 号 , I C P 备 案 号 : 粤 I C P 备 1 3 0 7 8 4 1 2 号 隐 私 政 策 《 九 游 S D K 隐 私 权 政 策 》 《 广 告 S D K 隐 私 权 政 策 》 U C 官 方 网 站 | 招 聘 | 投 诉 举 报 | 商 务 合 作 | g c p u b l i c @ s e r v i c e . a l i b a b a . c o m C o p y r i g h t @ 2 0 0 9 2 0 2 4 w w w . 9 g a m e . c n A l l R i g h t s R e s e r v e d 粤 I C P 备 1 3 0 7 8 4 1 2 号 6 粤 网 文 [ 2 0 1 7 ] 1 7 2 9 1 8 6 号 公 司 名 称 : 广 州 爱 九 游 信 息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地 址 :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黄 埔 大 道 西 平 云 路 1 6 3 号 广 电 平 云 广 场 B 塔 1 3 楼 《 九 游 S D K 隐 私 权 政 策 》 《 广 告 S D K 隐 私 权 政 策 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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